养老保险类—广东省申报审核历史信息办理流程(视同缴费工龄审核)

编辑:朗邦人力   日期:2014-10-07

      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,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,到达法定退休时间前一年或失业时尚未核定历史信息的,可向省社保局申请核定。


一、所需资料
(一)填报《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(一般群体)》一份;若属于1994年1月以后调入企业的军转干部、复退军人、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转制人员(即特殊群体),填写《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(特殊群体)》一式两份;
(二)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用于核定出生时间,原件与复印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原件;
(三)提供参保人档案原件,有工作调动经历的,提供调动材料等;
(四)失业人员出示《失业证》,提供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原件和复印件;
(五)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,并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,复印件须加盖“与原件相符”章和单位公章,具体内容包括:
1. 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:如《职工登记表》、《学徒(临时工)转正定级呈批表》、《招工录用表》等;
2. 调动材料:外地调入职工,提供经省人事厅或劳动厅批准的调动材料;部队干部调动的,提供军队主管部门的调令;广州市地区内互调的,提供干部(工人)行政介绍信、商调函、工资转移单等;1993年5月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,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;
3. 具有特殊工作经历的,如原知青上山下乡、入伍、任民办教师、乡村医生、在职学习等,提供相应材料,其中复员、退伍及转业军人提供《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》、《义务兵(或志愿兵)退出现役登记表》、《转业审批报告表》及《转业军人工资、差旅费介绍信》等;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供上山下乡登记表、回城招工或招生材料等;
4. 核定临界工资所需材料:
(1)省属企业参保人:附1991年清理档案工资的调资表及按粤劳薪[1989]83号、粤劳薪〔1992〕25号、粤劳薪〔1993〕12号文件规定增加工资的调资表;
(2)事业单位(含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)参保人:附按照国办发〔1993〕85号、粤人薪〔1994〕2号文件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前的结构工资(即改革前的基础工资、职务工资、工龄工资之和)材料;
(3)原行业统筹企业参保人:附按本行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调资表;
(4)原外地调入省直单位的参保人:附1989年全国普调工资以后,按省和国家规定执行的调资表。
5. 属粤府[2006]96号文规定的特殊群体的,须附转入企业时由原单位开具的《工资差旅费介绍信》;
6.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,附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》和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》;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,附《高级技师证》。
7. 其它材料。

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申办;失业人员由本人申办,委托他人申办的,须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(二)申办人备齐申报资料后,在我局业务大厅叫号机处按取“信息审核”号,依序等待业务办理。
(三)受理人员接收申报资料后,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,符合条件的出具《受理回执》,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;《受理回执》一人一单出具,同一单位同一天申报人数不得超过10人;
(四)受理后,需补充材料的,我局将出具《补充材料告知书》并通知申办人领取,申办人应在7天内补齐材料;超过7天未补充材料的,需重新受理;
(五)申办人在查询时间凭《受理回执》到我局领取核定结果。
三、其它事项
(一)自2009年4月1日起,参保人出生时间按第二代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。若参保人认为身份证记载有误应以档案为准的,需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换证后再到我局申报。2009年3月31日前申报并按档案最早记载核定的出生时间不再变更。
(二)2011年7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不核定临界工资;
(三)具有特殊工种经历的参保人,应同时申报特殊工种经历审核;
(四)参保人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,可自收到核定结果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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